清水江文书之“官文书”
程泽时
民间保存的清水江文书中,还有一大类非常重要的文书,叫“官文书”。它们或是官府颁布粘贴的,或平民从官府文牍档案中抄录出来的,与林契、地契、清白字等“私文书”对应。这种分类是基于文书的原始创制主体的官民二分所作的分类。虽然“官文书”数量有限,远不能与“私文书”比拟,但是它蕴含丰富的制度背景信息,值得关注。笔者拟对该类“官文书”作一个梳理、分类和简要解读,以促进对清水江文书有一个更为完整的总体认识。
一、诉讼类
清水江文书中的诉讼类“官文书”,按照案件的诉讼进程,依次包括批示、传票、命令、诉讼结案详文、诉讼结案告示等。但是,迄今没有发现一个案子,完整地保存了以上官文书的。究其原因:一些官文书如清代的传票,是要附卷保存的。正常情况下,不会把传票原件交给被差提的原被告、证人。一些官文书如诉讼结案详文,是官府内部上行公文,一般不向民间开发的。只在偶然的情况下,或被抄录,留落民间。研究诉讼类“官文书”,有助于了解清代的地方诉讼程序。
㈠批文
批文可以分为诉讼类批文和政务类批文。诉讼类批文,指地方官员在受理的诉禀上批示,交代下级官吏、差役等如何着手处理案件,告诉具诉禀人官府拟采取的处理措施。该批示是允许原被告等具诉禀人抄录的。
常见的批示有“批:准即差查提究”、[①]“批:静候集讯,毋渎。白禀发还”[②]、“批:仰署经历司带同该两造□绘图、贴说、禀覆,以凭察记”、“批:候签提龙遗书到案讯究,粘抄图说,附禀状”、[③]“批:准结,所呈契约即领回管业,毋再恃衿滋事干咎”。[④]
㈡传票
诉禀被受理和批示后,一般会让差役持传票,提集案件相关人员,到官府等候审讯。传票一般会列明所提人证姓名、所派差役姓名。民国时期传票还会注明传票的有效期,清代的传票则不注明。兹举例如下:
⒈清代的传票
下引的是道光二十七年的一份传票。值得注意的是,该传票区分了“诉讼参与人”的类型:原报人、应讯人、被告、犯奸,出现专门诉讼指称或概念。差提公务中,寨头、甲首、丁人是有协助义务的。
署贵州黎平府·安顺府正堂·加十级·记录十五次常 为差提事。案据加池寨姜明德具报,伊子姜法祖因与同姓不宗姜江氏之孙女姜益秀通奸,益秀许嫁到别姓,本月初五日,伊子在姜益秀家口角争殴,将姜益秀杀伤。伊子畏累,用小刀戳伤肚腹、身死一案,当经前府验讯差提,因人证未齐,尚未审讯卸事。兹准移受,合行差提为此票,仰该役前往加池寨,协同寨头、甲首、丁人等,即将后开有名人证逐一提齐,依限赴府,以凭讯究。去役毋得延迟滋扰,如违重究不贷。速:该票计提:被告姜之琏,现押候;犯奸姜益秀;应讯人姜江氏;原报人姜明德;
二十七年十二月廿九日
差:易红、易兆林、蔡广学、胡廷献、王元金、左国元、周显贵、王廷肇、顾秉忠[⑤]
⒉民国时期传票
下引1939年的一份传票,不是法院签发,而是民国南京政府时期行政诉愿机关签发的传票。行政诉愿,大陆称行政复议。该传票所称“藉甲为霸”,但是“甲”并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因此该传票可能表明了当时锦屏县行政诉愿机关,对锦屏县司法处的司法管辖权的“僭越”。
锦屏县府三区寨□联保办公处
票传知事:案据加什姜文敏等,以藉甲为霸、恃势强阻等情,具愿姜源淋一案到处,除准予排解外,合行传知。仰该丁前往,照移开具愿、被愿双方,接三日到处听候排解。但该丁亦不□藉传前□干寨。切切此传。
静
计开具愿人 文敏、文科、文忠、文载、文烈、文钢、化章、文清、文正、文魁
民国二十八年十二月卅日具[⑥]
㈢命令
下引1947年锦屏县司法处的命令,要求原告姜东成缴纳勘验费,是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司法文书。锦屏县司法处,即是锦屏县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贵州锦屏司法处命令 卅六年度民字第82号
令姜东成
查该民与姜元瀚为杉山一案,业经审理,双方均请求履验。当核定勘费,各缴壹拾伍万元整,已据被告状缴前来。合行令缴该民于奉令五日内,备款具缴,以凭定期勘验为要。此令。
主任审判官杨亲睦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六月九日[⑦]
㈣判词
判词,即地方官府对案件最后审断结论。清水江文书中,迄今发现较为规范、清晰的清代判词,要算嘉庆十六年黎平知府周益景对鬼鹅寨、高柳寨两寨放排纠纷的判词了,已经刊碑并保留至今。[⑧]迄今发现较为规范、清晰的民国判决书,要算1917年锦屏县知事邓卓汉对平秋、平略两寨山产界址纠纷所作的初审判决书。[⑨]
㈤详文
详文是官府内部使用的文书,一般不向民间公开。它可以分为两类:诉讼类的详文和非诉讼类的详文。诉讼类的详文中,迄今发现的结案详文甚少。惟有嘉庆十九年黎平府开泰县“为棍衿结匪等事案禀”。[⑩]非诉讼类详文,迄今发现的主要是政务类详文,留待后文说明。
㈥诉讼结案告示
在清水江文书中,还有一种文书—诉讼结案告示。它往往是在本地区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审结之后,向涉案各村寨张帖的,公布案件处理结果的。它不同与结案详文,它是下行的,指向民间的。而诉讼结案详文,是上行的,指向上级官府的。且其对案件的处理经过、事实、证供、定罪量刑及其理由等都要仔细陈述,比诉讼结案告示的内容更加丰富。
下文所引的乾隆三十五年黎平府和开泰县的诉讼结案告示。
贵州黎平府正堂军功一级记录十八次小 贵州黎平府开泰县正堂加五级记录十次毛 为苦乐不均等事。案奉本府宪正堂小批,据毛平生员龙现奇等控告王寨王文政、王文彬等九寨横抗夫役一案,本县即差提审讯。查乾隆元年断案,夫役百名以内,无论多寡,系毛平、王寨合照值年应付独当;百名以外,连小江、王寨、毛平之处均当;二百名以上,合平秋、石允、高坝、皮所、黄闷、俾胆、苗白等处十寨均当。原属平允,各处具遵依在案。近因值年互相推委,以至讦控。讯据毛平双年,至王寨单年,即由三十五年王寨值年起,次年轮至毛平。除讯明,取具各寨遵结附卷,详报府宪,催夫牌票各即注明,勿干混淆外,合行出示。仰王寨、毛平合石允等处保甲人等知悉,嗣后遇有差事,不论多寡,悉照乾隆元年断案,应付急公。如有帮寨推闪违误,立拉寨头重究。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朱笔:王寨单年,毛平双年
乾隆三十五年三月初九日示[11]
该诉讼结案告示,提到“详报府宪”,就是指“诉讼结案详文”,只是没有留存下来。
二、军事类
清水江文书中,发现有一些民国时期的军事类“官文书”,或由军队发布,或是涉及地方政府发布而含有军事斗争相关内容,对于研究民国时期的地方军事史以及民国军政、训政体制有一定价值。但是清代的则极为罕见,可能是清代兵燹太过频仍,早已灰飞烟灭了。
㈠布告
下引1932年的国民革命军二十五军军长王家烈的一份布告。1929年5月,周西成在与李燊黔西之战中失利身死。毛光翔任第二十五军军长兼贵州省主席后,王家烈任副军长。后毛、王争权,渐生嫌隙,被蒋介石利用。1929年冬,蒋介石任命王家烈为“讨逆指挥官”,令其开赴黔边牵制桂系,王家烈遂占据了黔东南地区。1930年7月,蒋介石命王家烈为“湘黔边区剿匪司令”率部入湘西“会剿”红军,中央和湖南省按月拨给军饷,并征收沅江上游滇黔两省鸦片集散地的巨额“特货保护税”。1931年“清剿”张云逸、李明瑞部红军,蒋介石奖励其大批枪械。 1931年11月,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蒋介石直接提名王家烈为第二十五军代表出席会议。毛光翔因惧王家烈夺权,数次计欲先夺其兵权,王家烈藉以口实于1932年2月重兵压筑,逼毛就范。蒋介石国民政府配合行动,立即任命王家烈为二十五军军长。 2月26日,毛光翔公布由王家烈代理省主席。国民政府于 3月30日正式任命王为贵州省政府主席兼民政厅厅长、贵州省党部常务委员。这份告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颁布的,旨在杜绝漏税弊端,保证其军饷税源。
国民革命军第二十五军部 布告
为布告事。查临时饷捐,关系本军饷源至钜,亟应剔除积弊,认真整顿,以欲收入,而资军用。惟查各部队,间有不肖官兵,每与局所员司,狼狈为奸,包运特货,估关瞒税;□有奸商,串通军人,贿赂局所,绕越偷漏。种种情弊,层出不穷,减□税收,危及军食,言之深堪痛恨,应即严行查禁,以杜流弊而维饷□。嗣后倘有军队包运估关,奸商贿赂局所漏税,以及局所员司□除收正税□外,复向商人私收分厘小费,或藉故留难商人等一切□伪情弊,□经本部派员查觉,或被告发,无论作弊情节轻重,以及漏税多寡,一律枪决,以昭炯戒。如有不肖局所牙役,仍复玩法者,准各商人扭报,或指名具报,本部定即执法以绳决,绝不稍予宽假。除由本部派员,分赴各地严密□查,并申禁令外,合行布告周知,幸勿以身试法。切切此布。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军长王家烈[12]
㈡命令
下引的一份1949年的命令,是在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锦屏县政府颁布的,进行地方军事管制、军事防御准备的动员令。
命令 三十八年十月十七日
于防剿第三大队部
一、顷奉 县长兼总队长三十八年十月七日手令:㈠警备中队应即集中,施以攻防游击等战术,□□应变;㈡切实管制,□□编入警备中队,为地方效命,不得以一枪一弹,任由人民资敌;㈢积极领导情报人员,展开调查匪党工作,每日汇报一次以上;㈣运输工程、肃奸、侦探、传令等四种任务队,应即施行有关业务□训练,等因。
二、查该保所有公私枪械,一律借交本部使用,与地方效命。该保应以步枪一枝,号码一七三八,借交本部使用。若拒绝不借者,即遵照上令,以匿枪资敌论罪。事关重要,勿得玩忽为要。
第九保代表姜元瀚
一大队长(印)[13]
㈢运伕证
下引的是一份1943年解放战争时期的国民党锦屏县政府颁发的军粮运伕证原件。
锦屏县
锦二粮字第3223號
军 粮 运 伕 证
民国三十二年 月 日[14]
㈣委状
兹引两份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地方武装军队的委状。一份是1925年的建国联军第十一军游记总指挥第四梯团部委任加池寨的姜作干为咨议官。另一份是1926年天锦联合团乡兵第二十四大队第四中队委任加池寨姜秉魁为本中队经收员。
建国联军第十一军游击总指挥第四梯团部
委任姜作干充当本部
咨议官。此状。
四梯团长(方印)
民国十四年三月廿日[15]
1924年9月22日唐继尧在云南宣布建国联军成立。川、滇、黔三省携手组建建国联军,联合北伐的协约和行动,得到孙中山的支持。孙中山同日下令北伐军一律改称建国联军,委熊克武为建国联军前敌总司令。[16]李世荣任建国联军第十一军军长。因此,该委状可以证明北伐战争有普通苗民的参与。至于下引的“天锦联合团乡兵”,应该是天柱、锦屏两县的联合地方武装形式,详情待考。
天锦联合团乡兵第二十四大队第四中队
委状
兹委姜秉魁为本中队经收员。
此状
中队长(印章)
中华民国 十五年二月一日[17]
㈤军功执照
咸丰五年(1855年),清水江中游地区台拱(今台江县)属“革夷苗张秀眉叛”,迅速蔓延整个清水江中下游地区。咸丰六年(1856年)黎平府知府多文,授予塘东寨彭守邦八品军功执照。此军功执照,应与防剿苗叛有关。兹将执照原件录文如下:
执 (骑缝满文) 照
府正堂多 为给照事。照得,本府督办黎郡防剿事务。兹查得府属彭守邦奋勇出力,应即详请给予八品军功顶戴,以昭激勤。合先发给执照,为此,仰该军功遵照即便承领,准尔先行顶戴,俟军需凯撤,另换功牌颁发,只领须至执照者。
右照给八品军功彭守邦收执
咸丰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给
府行(方印)[18]
需要注意的是,军功也是需要“详请”的,即应该存在该种军务类的“详文”。
三、政务类
清水江文书中,还有一些清代、民国时期、新中国时期的政务类“官文书”,对于了解清水江流域的行政管理体制,有一定价值。需要指出的是,清代地方官员理断词讼,本身就是日常政务和份内之事,其时并无行政和司法之界分。笔者区分之是为了凸显诉讼而已。
㈠委牌、委状
⒈清代的委牌
兹引两份清代的委牌。第一份是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黎平府龙里长官司,委任加池寨姜佐章为乡约的委牌原件的录文,其旨在加强管理苗民,保证疏浚河道的任务及时完成,说明苗疆地方治理特别公共事务,需要依赖土司。
署贵州黎平府龙里长官司正堂杨 为给委乡约以端责成事。照得佳池寨路通河道,公事殷烦,不有乡耆,难以统率。兹查尔姜佐章,为人诚实,办事公平,合行给委。为此,牌委尔姜佐章执照,俟后凡有公务,须上紧办理,毋得委靡不前,亦不许勾唆词讼,欺压善良,一经发觉,决不姑宽。凛慎毋违。须至委牌者
右牌委佳池寨乡约姜佐章。此准。
乾隆四十五年九月二十日
司
限 日销[19]
第二份是光绪十四年(1888年)的委牌原件的录文,该原件保留在锦屏县乌山寨,但是部分字迹漫漶,无法准确识读了,内容应该是某土司委任吴天祖为乡正。
委 牌
□□□□□□正堂加三级记录□次□ 为
委□乡正统率公干事。照得本司查□该寨石□乡正病故,一切□□统率不前,故以人心散荡,凡遇公多则推诿。耑特本司实查得,尔寨之吴天祖,为人诚实,办公勤能,足堪可充乡正事。是以准给委当乡正,为此,合行委给乡正。吴天祖遵照,自受委充当之后,倘有往来大小公事,各宜踊跃当先,统率□长牌甲寨头人等,勤快□真办理,不得推□玩忽,自干未便。懔之慎之须至委牌者
右仰乡正吴天祖准此
光绪 十四年十二月初三日□(方印)
司[20]
㈡札
札为下行官文书,多为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土司、乡约(正)、保长、寨头等下达政令之用,但是一般不公开张贴出示。下引一份文斗寨收藏的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的札。由于部分字迹漫漶,无法确切辨识,根据内容推测应为天柱县对保正、甲长的札文。
钦加□□衔□□□□□□□□□□□□ 为
札饬遵办事。照得为政之道,首在安民。而先安民,必除尽□奸。县属界连楚境,上黎平、清江、镇远、台拱各处在在接壤,五方杂处,良莠不齐。本县前下车后,当经严饬各乡,编联保甲,稽查□颓在案。乃近日访闻各里地方,竟有不法之辈,游手好闲,强乞估讨,或成群结党,遍游乡村,日以乞食为名,踩明路径,夜则肆意偷窃,孤独烟户受害实深。民遇嫁娶丧葬,若辈则聚众滋闹,必饱其欲而后已。甚至用药迷奸妇女,持械拦夺客商。种种不法,实为地方大害。若不认真拿办,其何以靖闾阎?正在除饬差扎团查拿并示禁外,合行札饬。为次,札仰该团首等遵照。札到速即编联保甲,遇有面生歹可疑之人,即行驱逐。之人如有强乞恶讨,聚众滋闹者,即将为首之首拿解来辕讯究,以儆刁风。倘有持械拦夺、用药迷拐匪徒,立即严拿解案。以凭查法惩治,用警凶顽,而安善良。尤宜密查窝留分肥之家,如有确实证据,许指名密禀提究,决不稍事姑宽,以清盗源。该首等务须实力奉行,不得虚应故事,更不得挟嫌妄拿。妥禀并干查咎,各宜懔遵毋违。持札
右札仰循礼里上保正姜□□ 姜□□ 甲长姜□□ 姜□□ 准此
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日札[21]
㈢缴纳钱粮执照
缴纳皇粮国税,是臣民本分。完纳者,官府会给凭据,即是执照,也是平民对抗浮征的凭据。清水江文书中,清代、民国的纳税执照和凭证留存较多。这里兹引一例:
执照
天柱县正堂董 为征收事。今据礼里
九甲花户姜世泽
完纳钱米零石零斗零升捌合肆勺
照数完清,合行给票,须至票者。
咸丰肆年九月□□日。如有舛错,禀请更换。[22]
㈣告示
告示,是地方官府公布政令的官文书形式之一,也是地方法律重要形式之一。它一般会在相关村寨张贴公布,因此,不少被民间揭下并收藏、保存下来。下引的是一份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黎平知府博尔多告示原件的录文。
贵州黎平府正堂·加五级·记录十五次博 为严行封禁以靖地方事。照得靖属民人杨正举等具报,龙里司属婆洞寨,地名乌斗溪,产有银矿,禀请开采一案,业经本府札饬龙里司前往查看。兹据该土司申报前来,随经本府核批据详,该处盗採已横进五丈余,直下五丈余,已非一日之工。该土司何得诿为不知?既经查有棚舍,并盗採肖名魁等,自必设有炉座器具,应即拿解,何以仍听其栖止?殊属不合,仰即选拨干练弓兵协同来役,密拿肖名魁、蒋才佐、林万达、周兴朝、杨正举等到案亲讯。如有一名纵脱,惟该土司是问。此檄等因,批示在案。查乌斗溪地方周围,俱系苗寨崇山峻岭,奸宄易藏。除将周兴朝等责罚,合行出示晓谕,严行封禁。为此示仰龙里司属婆洞等寨民苗人等知悉,即将私挖之洞口填塞,毋许本地人民勾通外省奸民,潜至乌斗溪私开私挖。如有不法之徒潜往盗挖,尔等各寨头人即行禀报,以凭严拿究治。尔等亦不得附和私开,如敢故违,或经访闻,或被禀报,一并按例究办,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右 仰 通 知
乾隆五十八年八月十九日
告 示 押
发加池寨实贴晓谕[23]
㈤批文
政务类批文,是下行官文书,是上级官府对下级官府的禀报、详报、奏报的答复。清水江文书中,政务类批文少见。比较著名的,要算道光七年() 七月十五日李荣魁、乐定邦, 张老欧等所抄录的乾隆十二年(1747年)七月工部对湖南巡抚杨锡绂向工部的“为请定稽查办木之迟延以速公务事”奏文的批文。[24]
㈥详文
政务类详文也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下级官员,就其拟将所推行的举措,
向上级请示,请求准许。比如,下引的康熙六十一年思州知府蒋琛的详文,就是请求贵州巡抚批准其禁止苗人姑舅婚俗的。
思州知府蒋琛详请禁革苗俗,以维风化,以争端事。卑职特奉宪恩,护思州篆,捧檄之日,感而惧!意惟冰兢自守,善俗型方,庶上不负委任之恩,下不购旷官之诮。到思郡之后,检查旧案,凡民间争田雀角者十止一二,而苗人抢婚之案十有八九。细加访问,知都坪司所辖后山洞苗酬婚恶俗,诚不可不禁也。查律载:娶己之姑舅妹妹者,杖八十,离异,而更后抢亲之禁。今圣朝化洽寰区,苗风渐革,未有显背王章,毫不悛改,惟如后山洞苗者,姑舅世婚,宛同秦晋,恩仇反复,岂若朱陈。年不必其相若,而只以出我者还之我,情不必其久,要而更出乎尔者反乎尔,故有丈夫之子,方结召髫龄之女孩。总角之童,必娶华发之老妪。合卺定非合配,齐眉何必齐年?阴阳失序,衍伏有由,长幼迥殊,鳏寡迭见。甚至姑家之女,或欲许人,而舅氏之男,即行抢夺。操戈持梃,几同不共之仇,此杀彼伤,即人逋逃之薮,悬案不结,戈获甚难,其或齐大非偶,含怒茹恨以无言,以致妇怨无终,赴水自经而不顾。是非宪法森严,岂易化其顽梗?是以详请宪批,不惟杜抢杀之端,且以化苗俗之恶,移风易俗,莫善於此矣!
康熙六十一年[25]
另一种则是上级官员交代下级官员处理某项政务,并要求下级官员上报处理方案及理由。比如,下引的雍正九年署黎平府·古州理苗同知滕文炯,给贵东兵备道道台方显的详文,就是处理道台所交代的“妥议茅坪可否立总木市并报夺”的政务,并上报处理意见的。当然,该详文还上报了“王国良诉争江一案”处理结果。因此,严格地讲,该详文是综合类的详文,既有一般政务的内容,又有诉讼结案内容。
署贵州黎平府·古州理苗同知滕恳天给示,召集贫民、以全苏息、以便公务事。雍正九年 三月十二日,奉总统军分巡务贵东道加三级纪录二次方批:“据赤溪司茅坪寨吴世英等诉前事一纸,痛蚁茅坪数十余家”云,奉批“可否立市,仰黎平府妥议报夺”等因批到府。奉此,该卑署府查议,将毛平借夫立市之请,即网利当江。该与王寨、卦治三处,皆面江水而居,在清水江下游,接地生苗交界。向者生苗未归王化,其所产木植,放出清水江,三寨每年当江发卖,买木之客,亦照三寨当江年分,主于其家,盖一江厚利归此三寨。即轮流当江之年,为送夫之年,此当江送夫例所由来也。但三寨之中,卦治不当大孔道,故议帖帮大腮之夫,王寨、茅坪相距十余里,俱在大道之旁,故议轮流值年,当江年分轮替当夫。但王寨于当大道稍纡,而茅坪背黄峭山脚,自天柱县归黔,于雍正四年之后,黄峭山之路于是始通。兼之官兵往来皆直捷而不乐纡回,凡军装炮抬之杠但,与零星杂差之肩送,莫不由毛平索夫,而毛平夫役遂繁苦十倍于王寨矣。去岁系王寨当江年份,而夫役只落茅坪。王寨既帮茅坪,实难推卸,故毛平避夫自匿。卑府出示,令其照当江年份当夫者,正欲均劳苦于王寨,而苏茅坪之累也。乃毛平吴世英等,即粘此示呈请立市,吁恩宪台。批奉到职,查一立则垄断独登,沿河各寨见其利尽归,共起争端。无论立市毛平,于理不可。即悯其因夫之累,而立市以补之,窃恐享利不久,结怨沿河。况今春以来,奉行急公之民一案,军装夫役,俱有脚价,卑署府俱行文锦屏县,令其给送不给还之例,每里给以夫脚一厘,差照数封发。又以上送夫天柱,路途太远,命天柱县拨雇夫,邦寨接替,茅坪上只送夫三十里。目下古州清理将峻,兵设往来,亦非往昔众多,是以毛平之夫以在息肩之日。相应仰恳宪台,仍照卑署所议。王国良诉争江一案,严行出示禁革。将当江立市名色永远革除,不得限年轮流,任从苗民、客商之便,爱于某寨贸易,即泊某寨,使沿江之民,皆有贸易,均沾乐利,则宪台恩尤无涯矣!缘奉此批,查妥议事,理是允协。卑署府为此理合敬杼末议,伏俟衡夺。为此,备由另缮书册,伏乞照验施行。
雍正九年 五月初三日示[26]
政务类详文,官府内部使用的,一般是不会公开的。可是,也有被民间从官府文牍档案中抄录出来的,作为诉讼的法律依据的。
㈦迁移证
下引的是一份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贵州省锦屏县瑶光公所填发的迁移证。姜荣根因生活困难,由锦屏瑶光乡迁往天柱县汉寨乡。当时面临即将解放,依然填发迁移证,似乎表明当时国民享有着相当程度的迁徙自由。
迁移证
贵州省锦屏县瑶光公所,为发给迁移证事。兹有本乡(镇)第九保第二甲第一户居民姜荣根因为生活困难事於卅八年五月廿七日由第九保九·二·一门牌第921号迁往本省天柱县汉寨乡(镇)第□□保第四甲第 户,即(乡镇村坊)门牌第
号。同迁者男一,女零人。特此证明。
填发人乡镇长(印)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发[27]
㈧通行证
新中国成立之后的1952年,锦屏县瑶光乡姜坤荣到平鳌寨“行亲”,需要到村农会办理通行证,卡哨机关才放行。当时限制“迁徙自由”的背景待考。
通行证
兹有瑶光乡九村四组姜坤荣,中农成份,兼带鱼盤壹个,前往平鳌行亲,经过各处卡哨机关,查验放行,希勿留难为荷。
九村农会主席姜纯经(姜纯经印)
公元一九五二年古 三月廿七日 (限於二日)[28]
清水江文书,在不断地被收集、整理。其中,“官文书”的数量和种类也会逐渐增多。以上的分类,首先是基于“官文书”的内容和总体性质,分为诉讼类、军务类、政务类三大类;然后进入第二个层次,主要按照每一大类内部中的文书的形式特点,进行分类和归纳。但是依然是一个概略、不完全的归类。此外,清水江文书中的“官文书”,还可以依据是否为原件,分为原始的“官文书”和抄录的“官文书”。当然,还可以有其他的分类方法。
[①]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5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46页。
[②]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3辑第3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404页。
[③]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3辑第3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95-396页。
[④]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3辑第6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40页。
[⑤]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5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84页。
[⑥]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92页。
[⑦]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92页。
[⑧] 参见程泽时:《清水江文书之法意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35-336页。
[⑨] 参见程泽时:《清水江文书之法意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44-347页。
[⑩] 参见程泽时:《清代清水江流域山林纠纷诉讼—以清水江文书中的“第一详文”为中心》。
[11] 《锦屏县志送审稿》,2009年打印稿,第1127页。参见贵州省编辑组编:《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第187页。两处录文略有差异,后者没有“朱笔:王寨单年,毛平双年”。毛平,即茅坪。
[12]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83页。
[13]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6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57页。
[14]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22页。
[15]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9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2页。
[16] 马宣伟:《熊克武与建国联军川军》,《社会科学研究》1986年第2期,第81-82页。
[17]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8页。
[18]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3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95页。
[19]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0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20]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3辑第3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56页。
[21]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3辑第7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56页。
[22]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9页。
[23]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84页。
[24] 参见程泽时:《“皇木案”新探》。
[25] 康熙六十一年《思州府志》卷八,转引自杨一凡、田涛主编,张冠梓点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十册·少数民族法典法规与民族习惯法(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2页。
[26] 张应强:《木材之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市场、权力与社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51-52页。
[27]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95页。
[28]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8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