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8月17日广西全省第一次人口普查统计表主要数据侗族149868人。三江县179935人,
龙胜县95004人,大苗山209894人。
1964年8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次人口普查统计表主要数据侗族139437人。
1982年1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公布我区第三次人口普查主要数字侗族229589人。三江侗族自治县279912人, 融水苗族自治县380979人,龙胜各族自治县150812人。
1990年1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1990年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的公报侗族人口为286915人。
三江马胖乡苗侗族会款规约
侗族会款规约 三江马胖乡苗侗族条规开列于后: 半路强截,公罚钱六十四千文。挖墙破壁,公罚钱 三十二千文。私开赌博,公罚钱一十二千文。倒翻田产,公罚钱一十二千文。拐带人口,公 罚钱三十二千文。强盗告失主,公罚钱一十二千文。私代官讼,公罚钱一十二干文。借名吓 索,公罚钱八千八百文。偷盗鱼塘,公罚钱八千八百文。横行油火,公罚钱八千八百文。私 骗帐目,公罚钱八千八百文,收买黑货,公罚钱八千八百文。勾生吃熟,公罚钱六千六百文。 银匠私集铜银,公罚钱一十二千文。头人受贿,偏袒不公,公罚钱六千四百文。偷田塘水, 公罚钱四千二百文。放断头货,公罚钱三千二百文。停留生面,公罚钱二千二百文。偷盗田 禾,公罚钱四千四百文。偷盗茶子,公罚钱四千四百文。偷盗棉花,公罚钱二千二百文。妄 倒竹木,公罚钱一千二百文。偷盗鸡鸭,公罚钱一千二百文。放火烧山,公罚钱一千二百文。 乱捞鱼塘,公罚钱一千二百文。私买柴火,公罚钱一千二百文。偷盗菜园,公罚钱八百文。 光绪元年十一月吉日碑 立 (三江侗族自治县志编纂委员会编: 《三江侗族自治县志》,902~903页,中央民族学 院出版社1992年版) 大苗山苗族自治区各族人民团结公约
1952年 我大苗山各族人民,过去在国民党反动派统治政策的压迫下,造成了各族人民之间的歧 观和分裂现象。解放后,在共产党及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推行区域自治。各族人民已逐步 团结起来了。为了巩固和加强今后团结,经首届二次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订出以下 五条团结公约,全区各族人民一律遵守。 (一)各族人民永远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生产及各项建设事 业,为建设繁荣和幸福的大苗山努力。 (二)苗、瑶、侗、壮、汉、水家、高山族等各族人民一律平等,促进民族间的友爱、互 助、合作、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族民族团结 的行为。各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留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三)特权问题:为了发展生产,改善各族人民的生活、耕荒山、荒岭处理,根据中南生 产十大政策的规定,可以协商自由开荒,谁耕谁收,以前霸占(的)要放弃,今后禁止霸占行 为,准许各族人民自由培植土特产。河流问题:不许霸占私有,双方协商照顾上游及下游的 水利灌溉。 (四)根据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思想、语言、集会、结社等自由,如吹 芦笙应作为娱乐活动,可以开展竞赛,但不能生气,以免引起纠纷。 (五)各族人民紧密团结起来,反对共同的敌人——美帝国主义,国民党反动残余势力及 各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健全人民武装,设哨分卡,防匪防特,以维护全大苗山人民的安全。 (融水苗族自治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 《融水苗族自治县志》,760~761页,生活· 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
